“孟母堂”电击教育的“宽容与自由”
2006年08月24日 国际在线 舒圣祥
早些时候在上海诞生的全日制私塾“孟母堂”,继被当地教育部门叫停之后,又等到了来自教育部的首次回应:打着传播中华传统文化名义的全日制私塾违背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精神。(8月24日《东方早报》)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张文表示,在美国的几个州,州政府确实允许有条件的学生在家接受义务教育,但在中国,实施义务教育就必须入学,进合法的学校。一旦有人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进行全日制的私塾教育,政府就一定要干涉。
从“必须”、“一定”这些措辞强硬的表述中,我们不难看出教育部对全日制私塾的鲜明态度,可以说几乎是有些“气急败坏”的,不禁让人想起《王制》里的“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而“政府就一定要干涉”无异于说“复古搞私塾,背离学校教育,杀。”
实话实说,我并不十分赞同“孟母堂”的教学形式,尤其是其中的一些教学内容,但我知道这只是我个人的看法,不能强加于任何人,尤其是“孟母堂”的家长们。换句话说,我不赞同全日制私塾,但我能容忍“孟母堂”,能宽容视之。就好像很多人不信仰宗教,但依然能宽容宗教信徒一样;反之亦然。当然,宽容是有前提的,那就是不违背社会共同制定的法律(恶法除外)。
那么,“孟母堂”的家庭教育形式,是否违背法律呢?教育部认为它“违背了《义务教育法》的精神”,这话如果从另一个角度说,实际就是“并不违背《义务教育法》的条文”。而这个“法律精神”如果没有以具体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是不可以直接用之于执法活动的,因为它本身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
法律规定了孩子有接受教育的义务,但是,对于接受怎样的教育,我想公民应该是有选择权的。“实施义务教育就必须入学,进合法的学校”并未见诸法律,既然法律并未明确排斥家庭教育的形式,那么“法不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应该是适用的。何况,世界各国大多允许在家教育,教育部亦承认了这一点,这时候是否可以扯上点“国际惯例”呢?
明乎此,教育部指摘在“孟母堂”里“学不到许多爱国主义的教育内容,也不能保证学生军训等活动”,成不成立都是次要的,只要选择家庭教育是法律并未禁止的自由。因此,问题的关键仅在于,教育部门能不能突破喜同恶异的思维习惯,对于“破坏教育大一统”的家庭教育有没有一个宽容的心态。正如胡适先生在《容忍与自由》里说的:容忍是一切自由的根本。而一切“不容忍”皆来自那一点“深信自己是不会错的的心理”。
其实,我倒认为我们提倡的素质教育之所以一直深陷在应试教育的泥坑里,原因正在于缺乏“宽容与自由”。或者说,因为不宽容所以不自由,因为不自由所以只能应试。一样的教材,一样的教学模式,一样的教学安排,一样的教师管理,一样的考试内容,宽容的东西太少了,自由的东西太少了,条条框框的东西太多了,又如何“素质”得起来呢?诚然,“孟母堂”也许谈不上就是素质教育,但至少是对教育“宽容与自由”的一次电击,因为教育本就没有什么“绝对之是”,更何况只是“教育部门主张的绝对之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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