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母堂”违背《义务教育法》吗?
部分教育人士以及有关教育主管部门的同志都称“孟母堂”属于违规办学,违背国家的义务教育法。这是目前大家对“孟母堂”最关注的一个问题。
我们认为这可能是他们对“孟母堂”的情况多数是出于想象的,还没有做过实地的调查,所以误解是难免的。事实是,孟母堂既不属于社会力量办学中私立的全日制学校的形式,也不属于社会力量办学中业余班、培训班的形式。“孟母堂”只是一个在家学习的几个孩子联合起来一起学习、共同聘请老师来帮助他们学习的教育形式,并不存在对外招生等情况。所以“孟母堂”不是办学,只是现代在家学习或在家教育的一种方式。既然不是办学,也就无所谓违规和违法。显然“孟母堂”这种形式,不适合于用“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规定来框定它。
那么,“在家学习”违背《义务教育法》吗?
我们来看看《义务教育法》的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如上《义务教育法》中的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第十五条“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显然,这是为在家学习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我们仔细审读《义务教育法》的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可以从中体会到《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精神,就是保障适龄儿童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从第十一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可以看出《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是为了保障贫困地区或教育不发达地区适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力,以免他们没有接受教育的机会,这包括了父母要送孩子接受教育,学校不能拒绝孩子接受教育两个方面(见《实施细则》)。因为在教育发达地区任何一个家庭都不可能让孩子荒废学业。《义务教育法》1986年颁布至今已经有20年,国家的教育环境、教育资源、教育观念都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过去的只是想把孩子送到学校接受教育,发展到每一个有理性的家长都在思考怎样才能给孩子最好的教育。
孟母堂的家长都是国家教育的受益者,在各自的岗位上兢兢业业为国家建设尽自己应尽的责任,我们对于教育有自己的理解和看法,关心国家教育的发展和创新,一切都是本着对国家《义务教育法》的精神在进行教育探索,我们认为,无论是送到公立学校或是私立学校,还是送到国外去接受外国教育,还是接受在家教育,只要是适龄儿童接受应有的教育,都没有违背《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精神。
在家教育(home schooling),是指父母基于教育选择权,为子女争取最大的利益,安排最适当的教育方式。在家教育乃是有别于学校教育的一种教育型态,父母是最主要的教学者。因此父母依其教育信念,根据子女个别学习之需求,亲自规划教育课程,由父母执行主要教学活动,或安排其它师资协助,以满足子女个别特殊及学习上的需要,课程内容着重弹性、多元、适性与实用,教学场所包括家中、学校、社区等。这是有别于学校教育的一种新的教育方式。
“在家学习”或“在家教育”在西方国家是明确得到法律保护,并且现在得到迅猛发展的一种教育形式。
以美国为例,在1980年有三十州并不承认在家教育的合法性,然而到了1993年,时隔短短十三年的光景,全美五十州均已将在家教育合法化。根据估计,全美儿童在家就读的数目已从1970年代初期的15,000人,增加至1995年将近700,000人(王家煌、陆景文译,1995),至2003年全美几乎有110万的学生是在家中求学的(national center for education statistics -nces, 2004),由美国政府的调查显示,自1999年以来,在家教育比例增幅达29%(段馨君,2004),由此观之,在家教育将成为当前成长最快速的教育形式(ray, 1988)。
在美国政府认为“在家学习”或“在家教育”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为国家节约教育资源、培养人才,所以政府对 “在家教育”的家庭给予适当的教育经费补助。另外,考虑到“在家教育”的家庭背景存在层次的差异,所以美国政府不仅非常鼓励和支持实施“在家教育”的家庭自主联盟,建立组织(美国卫星学校计划star school program),而且鼓励和促进家庭之间的交流和联系,以便更好的利用家庭教育资源,促进家庭教育效益的最大化。
教育观念和教育制度的的转变、教育形式的多样化是国家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国家教育进步的标志,美国如此,英国、法国、日本,甚至台湾也如此。在过去的几年里,“在家学习”或“在家教育”在中国报道屡见不鲜,但是作为个体都承受了不少社会压力,这个对于探索教育的新方式、更好地完成义务教育的法规和精神,以及推动教育的改革是不利的。随着“在家学习”或“在家教育”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我们希望政府能够尽早地使“在家学习” 或“在家教育”规范化、法律条文具体化。
此文作者为孟母堂的学生家长:
周应之(中国孔子基金会 传统文化教育分会委员)
顾瑞荣 (上海师范大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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