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事“唱(唐)诗”的课程化研究和教学实验工作已经整整七年了。在这七年里,我倾注自己全部的身心于这项事业,使之在课程理论、课程实施的各个方面均得以丰满起来。应该说,作为一门课程,“唱(唐)诗”已经比较完整地建立起来了。
在解决了所有技术层面的问题以后,我觉得还缺少一点什么。2008年7月,我完成了自己的专著《儿童古诗词歌曲创作与教学》(中国青年出版社),这本书全面地阐述了涉及“唱(唐)诗”的诸项理论问题。在“课程目标”一节,我将“唱(唐)诗”的“总目标”表述为:
“以生动活泼的形式对学生进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培养学生对母语文化的认同感。以音乐为手段使古诗词的学习得以美化、深化,将德育和美育结合起来,最终达到全面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协调发展的目的。”
这本书出版以后,由于连续5年的“超强度劳动”(教学、作曲、编教材、出唱片、写文章、演讲、写书等),我已经没有力气像过去五年那样继续进行创作和研究,于是决定给自己放一个彻底的“长假”:在完成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任务以后,不再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创作和研究。从2008年8月至今的大半年时间里,我开始对自己七年以来的创作、科研及教学实验活动进行系统的反思。
长达半年多的反思是彻底的。我对“唱(唐)诗”课程的反思逐步延伸到对自己的人生的反思,对我们的时代、我们的文化以及我们的社会等许多方面的反思。在这个反思的过程中,我接触到“普世价值”的理念,我对教育的理解、对“唱(唐)诗”课程价值的理解亦逐步得到了发展。
(一) 我的教育观
在所有关于教育的理论中,教育的“功能”(也就是根本目标)是一个最基础性的命题。根据自己的人生阅历和社会阅历,综合所接触过的各种理论,我认为教育的功能应该包含两个方面:对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系统的社会化,培育人生的幸福感。
教育“对人的系统的社会化”的过程,是逐步地、系统地把一个(未成年)人塑造成为一个“社会的人”,即“对社会有用的人”或“符合社会的需要的人”。教育的这个功能所指向的是物质世界,其目标是培育人的“技能”、“道德”和“情趣”(即“人文素养”或曰“生活美感”),解决人在一个“特定的社会”里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教育“培育人生的幸福感”的过程,是逐步把一个(未成年)人塑造成为一个“独立的人”,即“可以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的人”。教育的这个功能所指向的是纯粹的精神世界,把人从“利益网络”里提升出来,使之成为一个“高尚的人”,其目标是培育“纯粹美感”和“崇高感”,解决人的“纯粹精神”(即灵魂)的需要。
我们国家的教育,历来是“淡化”宗教和悲剧的,片面强调教育的“社会化”功能而忽略“幸福感”的培育。这样的教育所产生的后果是什么呢?不独因为缺乏崇高感而使我们失去了从容面对一切苦难的精神力量,我们国家也产生不了可以引领世界的思想、科学和艺术。比如我所熟知的音乐领域,如此幅员辽阔、历史悠久的中国,五千年来居然没有产生一个如贝多芬和瓦格纳一样“宏大的”、“具有英雄气质”的音乐家和音乐作品,也产生不了史诗性的文学作品。即使就一般的道德感来说,由于缺乏与心灵的深度接触,我们的“道德教育”的效果并显著。其实我们民族的心灵中所缺失的并不是道德感,而是崇高感。
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蔡元培提出了“以美育代宗教”的思想。就概念而言,这实在是非常伟大的,我想它应该可以纠正我们教育上的偏失,给予教育的“培育人生的幸福感”的功能以应有的重视,对于我们民族的精神的发育以迟到的促进。我所理解的“以美育代宗教”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每一个人都需要“崇高感”;
2)在我们国家的教育中,通过宗教教育来培育崇高感的路是行不通的,教育所肩负的培育崇高感的使命可以由美育来完成;
3)什么样内容、什么样途径的美育可以培育崇高感呢?
这第三个方面,蔡先生却不能给予我们以明白的、便于操作的答案。
我希望“唱(唐)诗”课程的理论与实践能够给予诸位以答案。
(二) 唱(唐)诗的价值
为什么说“唱(唐)诗”这样的美育具有“以美育代宗教”的功能,可以培育人生的幸福感(即纯粹美感和崇高感)呢?
我们国家在教育方面的传统,历来是强调“社会化”的,即使美育也逃不脱。如儒家对“音乐”的理解——“礼乐”,便是强调音乐的道德教化功能;又如对“诗歌”的理解也逃不脱伦理的范畴——“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论语》“阳货第十七”)
“唱(唐)诗”不包含具体的道德、伦理和政治的内涵,是独立于德育的美育。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形式美——其“表现形式”在艺术上是千锤百炼的;
2)直指心灵——其“所抒发的情感”是古往今来人类共通的美好情感;
3)远离生活——其“所再现的情境”是“不沾的”,即远离我们的生活。
如此说来,美育有两种:社会化(入世)的美育、纯粹(出世)的美育。前者包含了具体的道德、伦理和政治的内涵,这样的美育存于精神世界的低端,可以培育道德和情趣;后者不包含具体的道德、伦理和政治的内涵,这样的美育存于精神世界的高端(即灵魂),可以培育出“人生的幸福感”,即悲悯性、英雄性的纯粹美感和崇高感,可以填补人的“纯粹精神”(即灵魂)的空白,这是既包含道德感又高于道德感的。
(三)“唱(唐)诗”的实施
“唱(唐)诗”的实施所涉及的理论问题无非两个:
1) 如何唱古诗词?
2) 如何教学生唱古诗词?
第一个问题,其实是研究如何为古诗词作曲。这个问题在拙著《儿童古诗词歌曲创作与教学》“实践篇”之“儿童古诗词歌曲的创作”一章中有详尽论述,简要地说有两点:
①“古风古韵”。为儿童而谱写的古诗词歌曲要有古诗的韵味,音乐要与古诗词的意境相吻合。有许多儿童古诗词歌曲在这个方面做得很不好,把古诗词的意境破坏了,我对此种现象是坚决反对的。
②“适合于儿童歌唱”。 为儿童谱写古诗词歌曲是很难的,作曲家仅仅做到“有意境、有韵味”是不够的,还要在歌曲的音域、音程、旋律、节奏、字声关系和音乐结构等各方面适应儿童的歌唱能力。
第二个问题包含两个方面:课程的设置和教学方法。
就课程设置而言——当前国家正在推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本轮课改有三个特点:把学校课程划分为三种(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强调学科综合;强调人文教育。应该说,本轮课改为“唱(唐)诗”进入课堂、走进学校教育提供了充分的政策依据:可以作为校本课程,可以作为地方课程开课。在学校教育以外,“唱(唐)诗”可以校外教育的形式在少年宫和各种校外教育机构开课。
就教学方法而言——“唱(唐)诗”特别强调“趣味性原则”和“诗化原则”。如何让儿童喜欢唱“古风古韵”的古诗词歌曲,是这门课程在教学方法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如何遵循古诗词的艺术规律实施教学,逐步把儿童引入古诗词的意境中,让诗风诗韵融化到他们的生活里,内化为他们的气质,是这门课程的落脚点。
关于“唱(唐)诗”课程的实施,由于拙著已经有详尽的论述,本文只是进行了一番提纲挈领式的扫描,有兴趣深入了解这个问题的读者可以到这本书里面去找寻自己所需要的内容。
200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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