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东方早报 葛剑雄孟母堂涉嫌违法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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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剑雄:孟母堂涉嫌违法办学

2006071102:53 东方早报

昨天看到《东方早报》的报道:一些志同道合的家长正悄然通过一所名为孟母堂的全日制私塾,在12名上海孩子身上实验一种具有颠覆性的教育形式。在这里,学生要做的,除了背诵经典还是背诵经典。孟母堂发起人吕丽委的明确说法:目前“5名老师就在秉承读经典,尊孔孟,颂莎翁,演数理的宗旨下,教授年龄跨度从4岁至12岁的12个孩子。

从报道的内容可以看出,这已经是取代正规的小学阶段的全日制私塾。无论从哪方面看,这是完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的。

  义务教育既是国家对学龄儿童提供免费教育,也带有强制性,即适龄儿童必须入学,家长必须送适龄儿童入学。《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教育法》第三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正因为有这样的要求,所以《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应由县级以上政府规划设置。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显然,孟母堂的设立并没有经过县级以上政府的规划或批准,也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

  我注意到,相关报道列举的同类私塾私塾式教育,都没有突破课余的底线,这类试验,无论结果如何,都没有影响正常的义务教育的实施。而孟母堂则完全是在义务教育的体制和课程以外另搞一套,因此是《教育法》所不能允许的。即使孟母堂向县以上政府提出申请,主管部门也应该根据《教育法》审查其办学宗旨与课程内容是否符合《教育法》第三条的规定,不能随意通融。这不是否定或反对让学生读经典,尊孔孟,而是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如果容许办尊孔孟的义务教育学校,那么有人要办尊道家、法家,或尊某种宗教、某种信仰或某一人物的学校,难道也能批准吗?

  孟母堂的负责人说,现有这些学生的家长都能够自己解决孩子的升入高一级后的学籍问题。我不知道,除了这些家长具有通天本领,还能有什么办法?如果这些家长的话当真,那么有必要提醒帮助解决问题的人士,擅自认可一所未经政府批准的私塾的学历相当于义务教育资格,也是违法的。

  还应该看到,被送入私塾的孩子们或者还太小,或者只能服从家长的安排,或者不了解自己享有国家义务教育的权利,所以实际上被剥夺了这样的权利,这也是违反《教育法》的。即使他们现在自愿作了选择,一旦他们的意愿改变,又怎样能保证他们回到义务教育学校呢?

  从报道获知,这所私塾至少已办了一年,每年每位学生要收3万元学费,那么这一学费标准又是如何确定的呢?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葛剑雄 刘景 任大刚 徐德芳 单雪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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